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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宣传报道奖惩暂行办法

 

为推动我局宣传报道工作的深入开展,积极宣传法规,知识,树立队伍的良好形象,调动广大职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的积极性,培养和造就一支高质量的宣传报道队伍,根据《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热爱本职工作,严格遵守纪律和宣传报道有关规定,积极为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出版社写稿发稿,被采用稿件达到一定数量和质量,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并能完成本职工作的职工。

第二条  稿件范围:撰写稿件内容要与工作和队伍建设有关的各种新闻体裁稿件、影视作品、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条  稿件统计以刊登、播发时间为准,每月统计一次并兑现奖金;年终以篇数统计作为评奖记功依据,同时奖励依据视用稿的数量、质量,用稿单位级别和社会效果而定;连载、出版著作以载完和出版为准。

第四条  XX字以上的稿件按3篇计,万字以上每篇按5篇计;一稿多投的按采用稿件一次(按级别最高)计算,二人合作的按1/2篇计,多人合作的以此类推;新闻图片每幅按1篇计;简讯按实际采用篇数计,电视专题每部按3条计。

第五条  奖励项目:1、奖金;2、嘉奖 ;3、记功;

第六条  奖金:

(一)设立宣传报道专项奖励基金,机关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奖励基金根据上级规定各单位要从业务经费按一定比例投入宣传经费的要求,每年从各单位收缴宣传报道奖励备用经费。其中,基层大队××元,中队××元,局机关××元。不足部分由局机关追加。

(二)逐月兑现奖金,每篇稿件按采用级别实施奖励:中央级××元;国家行业级××元;省级××元;省行业级××元;地级市××元。

(三)局党组视年终专项奖励基金财力情况决定对宣传报道的先进单位及个人实施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嘉奖、记功:

宣传人员达到下列规定的条件,可分别申报通令嘉奖、计个人三等功。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通令嘉奖:

1、每年在中央级新闻媒体发表10篇以上,20篇以下;

2、每年在国家级行业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40篇以上,50篇以下;

3、每年在省级新闻媒体以上发表50篇以上,60篇以下;

4、每年在省级行业新闻媒体以上发表70篇以上,80篇以下;

5、作品篇数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但获得中央级三等奖以上、国家行业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为宣传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1、每年在中央级新闻媒体发表20篇以上;

2、每年在国家级行业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50篇以上;

3、每年在省级新闻媒体以上发表60篇以上;

4、每年在省级行业新闻媒体以上发表80篇以上;

5、作品篇数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但获得中央级三等奖以上、国家行业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为宣传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参加评奖记功的专职宣传干部作品篇数增加1倍。

第八条  各级新闻媒体分类: 12

1、中央级新闻媒体:新华社、中国新闻社、《求是》、《人民日报》(含华南版、海外版)、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半月谈》、《嘹望》以及中国网、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中华网等。

2、国家级行业新闻媒体:《光明日报》、《解放军报》、《解放军画报》、《中国青年报》、《工人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公安报xx周刊》、《中国》杂志、《人民公安》杂志、《民主与法制》、《中国青年》杂志、《人民武警报》、《武警学院报》以及公安部、中国信息网(局域网)、中国网。

3、省级新闻媒体:《xx日报》及内参、xx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网等。

4、 省级行业新闻媒体:《早报》、《法治快报》、《当代生活报》以及网、公安在线、《动态》以及网等。

5、地、市级新闻媒体指:各地市的党报、电视台、电台、网站;本条款规定以外的省级专业报刊、网站按地、市级计。

第九条  处罚:

(一)不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未完成年度宣传报道任务的单位及个人,取消评先资格,并在全局内通报批评。

(二)未完成年度宣传报道任务的单位,在下一年收缴宣传报道奖励备用经费中,基层按每人××元追加单位的奖励备用经费,机关以部门为单位,每人扣除年终岗位福利费xx元。正副职局领导按分管机关部门的任务完成量进行统计,分管一个部门的,扣除年终岗位福利费xx元;分管两个部门的,每少一个未完成任务的部门扣除年终岗位福利费xx元,以此类推。所得经费统一纳入报道专项奖励备用基金。

第十条  报刊上发表的稿件以样报或复印件为凭据;广播、电视稿以稿酬汇款单复印件为凭据;获奖作品以获奖证书、奖状或复印件为凭据,网站上发表的稿件以下载的有效凭证为凭据。报送评奖的单位和审核部门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奖资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凡参加评奖记功的宣传人员,要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按第七条的要求,将本年度本单位或个人的上稿情况报局办公室审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评奖记功。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XX年10月20日起施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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