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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制定了《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工作。各镇(区)承接本部门下放事项的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存贮,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纳入食品药品安全诚信黑榜。

第二章 纳入范围

第六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守法遵规、诚信经营,最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纳入诚信红榜:

(一)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为A级等级单位或示范单位等量化分级高等级信用类别的;

(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因为诚信守法,受到地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

(三)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获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颁发的表彰和奖励的;

(四)其他可以纳入红榜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纳入诚信黑榜: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使用)者和责任人员;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较大数额罚款达5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达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食品药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五)非法宣传,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或工商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一年以内受到2次以上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发生影响较大或上级督查督办案件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三章 信息收集

第八条 诚信红榜名单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申报,明确受奖励或表彰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并按规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九条 诚信黑榜名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作出行政处理的部门出具的相关行政处理文书、证据材料进行认定,并按规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的发布形式可以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发布:

(一)通过市属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

(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信用中山网统一发布;

(四)通报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专项红黑榜公布时间应同步或者晚于信用中山网上公布当期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时间,且应当与统一公布的当期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保持一致。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专项红黑榜信息前,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内容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榜的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诚信行为,表彰依据等。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黑榜公布的信息应包括:(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二)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三)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工作,各镇(区)承接本部门下放事项的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存贮。镇(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纳入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级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纳入食品药品安全诚信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在政务网站上公布。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榜单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两周内报送至市发展改革部门,在信用中山网、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的红榜信息,最长保留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三年。

已被列入诚信红榜的企业,如在公布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从诚信红榜名单中予以撤销,并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各相关发布平台上删除其诚信红榜信息。

(一)在市级及以上监督抽查中出现产品不合格的;

(二)受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

(三)其他应被撤销的情形。

第十三条 黑榜公布的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三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黑榜期限届满时,经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证,在公布黑榜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公布信息的监管部门将其从黑榜榜单中予以删除。被列入诚信黑榜的企业,如在公布期内主动整改完毕,纠正失信行为的,可申请提前结束公布期黑榜信息。经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证已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从诚信黑榜名单中予以撤销,并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提前结束公布期限。

第十四条 当事人、利益关系人和公民认为公布的榜单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提供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信息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在本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核查和处理:(1)经核查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在本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2)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3)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异议情况和核查情况应当予以记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异议核查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受理信息异议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异议处理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申请的信用信息主体、利益关系人和公民。

信息错误、遗漏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通知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鼓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争进诚信红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合理形式对进入红榜的单位进行激励:

(一)申报食品药品相关许可证照的,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延续许可证照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下免予现场验收。

(二)申请登记注册的,优先予以办理;

(三)在日常监管中适当降低检查频次;

(四)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

(五)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六)优先推荐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各项许可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纳入食品药品安全诚信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八条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诚信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收集、报送、公布的信息名称、内容、标准和来源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按《中上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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