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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残疾人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解决残疾人特殊的生活困难和需求,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的办法》,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对象是具有本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

第三条  建立镇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帐户,同时制定镇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规定。每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额,原则上根据全镇人口总数并按人均5元的标准筹集。资金筹集的来源为镇财政补贴、市医疗救助基金、福利企业减免税资金、民政救济款、就业保障金、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一律从镇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帐户中列支。

第二章  生活保障

第五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本人申请,所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经村委会审核,报镇政府批准,优先列入五保,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并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第六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由民政部门实施低保,且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增10%。

对依靠父母抚养的重度成年残疾人(父母系多子女的),因父母年老体弱抚养困难可单独列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没有安排工作的农村被征地残疾人,直接列为城镇低保对象。

残疾人按本办法所得的各项救济金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

第七条  年满7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每月享受10元的生活补助费(已享受第五条、第六条待遇的残疾人除外)。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残疾人实行每月20元的定期补助(已享受第六条待遇的残疾人除外);

(1)家庭成员中有2名以上残疾人的残疾人;

(2)无父母抚养或子女供养的困难?html> /> --> 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厂。123

第二十条  采取举办培训班、购买培训成果、师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适当给予生活补贴,免收部分或全部培训费。

第二十一条  积极扶持、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优先为残疾人办理营业执照,减免征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第六章  教育保障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杂费由学校全额减免。

第二十三条  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和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上述对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含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就学的学费,在上级规定公费生标准基础上减免50%或酌情予以全免。

第二十四条  对进入本科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XX元;对进入大专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8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1500元;对进入中专(不含高中)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七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的低保对象残疾人以及符合第二章第八条1—6条款的残疾对象,其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由镇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凡在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和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依法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从事个体劳动的残疾人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也应主动积极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章  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采取“党员干部包扶”、“部门(单位)扶贫”、“志愿者助残”等措施,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帮助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确保为特困残疾人服务,缓解重残人员和老年人抚养重残子女所带来的家庭困难。

充分利用春节、“全国助残日”等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所有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一)凡是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服务的,镇司法部门应优先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代写一般的法律文本,

酌情减免其代理费。

第九章  补助金发放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的残疾人,在申请补助金时应由本人或亲属凭本人常住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残疾人救助申请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镇残联、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批准给予定期困难补助的残疾人,镇残联、民政部门及时发放补助金额领取证(卡),收益对象凭发放的“补助金额领取证(卡)”到民政部门领取补助金。符合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定期补助的对象和已纳入低保范围特残困难户的补助金按季发放;监时性特殊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含大、中专在校残疾学生补助金)待履行相关手续批准后发放。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定期补助金和临时特殊困难补助金的领取,必须由申请人本人领取。遇特殊情况申请人本人不能到场领取补助金的,应由民政部门将补助金送至申请人,并履行受理手续;如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的,需附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说明情况。123

第十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镇残联、民政部门应会同村(居)委会对贫困残疾人定期补助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走访、核查,并根据收入和康复的变化,及时停发、减发补助金。

第三十四条  贫困残疾人定期救助金的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领取补助金人员名单、发生的具体困难、救济补助金额在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每年年底,镇政府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镇政府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服务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应当予以严肃查处,并报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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